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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公司商标转让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http://www.lssbzc.cn 时间:2023-04-08 08:11:18

商标地址变更,是指丽水商标注册成功后,由于商标注册人地址的转移,商标注册人的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不符。此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权人应当申请变更。

1、商标地址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人主要资格证书原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护照等)及申请人印章或签字确认书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回);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商标地址的委托书;

(3)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变更的,除跨境变更地址外,无需提交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跨民族变更住所的,应当提交变更住所地国家享有居留权的证明文件。

2、更改商标地址的费用是多少?商标地址变更申请按类别收费,一类变更受理费为250元。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支付窗口直接支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商标局从商标代理机构账户中扣除费用。

3、我该怎么做才能更改我的商标地址?

一、商标注册人地址变更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变更其全部注册商标。

二、需要补正的,由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有权视为放弃或者不批准。

三、共同商标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变更证书只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的,应当申请补办。

四、申请类别按《商标注册证》批准的国际分类填写。

答:在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企业对是否注册第35类商标感到疑惑,企业主自己是商品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已经为产品注册了商标,理所当然可以进行销售,为什么还要多花钱注册第35类销售方面的服务商标。由于广告公司、职业介绍所、药店等主营业务是通过第35类商标保护的,这里主要对其他行业企业注册第35类商标的必要性进行解析。

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糖果的厂家,仅注册了第30类的商标,享有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A品牌糖果一直通过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销售,随着企业做大,甲公司决定开直营连锁专卖店,而此时却发现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家A品牌糖果店,经查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第30类商标同一时间在第35类上注册了服务商标所开设,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糖果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糖果。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开A品牌直营连锁店么?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乙公司可以用第35类商标权禁止甲公司开设A品牌直营连锁店。当然了,甲公司可以承诺永远不开专卖店,也可以说目前法院对于第35类的保护判决案例稀少,就要开店。那么问题来了,乙有商标,你又不能禁止乙开糖果店,乙一直这样销售,如果哪天乙的糖果店出售的糖果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媒体会怎么报道呢?其负面影响有多大?以此类推,其他产品厂家需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尤其是针对3503群组,不注册的风险就更大了。

对3503群组的商品:替他人推销,是否能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利益,历来都存在很大争议,从商标局2004年8月13日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到商标局2007年1月1日起对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重新修订,对原有的类别与项目都作出了相对应的增加与删减,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到现在第十版的注释,我们都未见到明确说明该类用于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几个国家将商场、超市标识纳入了分类表第35类规制范畴,并且已成全球趋势,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加入这一行列,对第35类商标的保护会更加明确,既然现在没有明确说明,又没有更好的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的商品或服务,那就不需注册了么?

事实上,现在35类的商品注册申请量大得很,大多数都是为了安全起见,先占住35类。在花费较少成本的情况下,先占市场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试想如果这个类别的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了,那你的损失又是多少呢?后继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又会耗费多少精力呢?如果他人同时或早于你注册35类商标,你又有多大把握使他的商标失效呢?因此笔者认为第35类商标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注册的。

要买房子,我们需要签一份合同。要装修,我们需要签合同。要找一家丽水商标注册机构,我们需要签一份合同。签订合同是一种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忘记了约定的内容,也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进行查看。但是,签订所有合同的目的只有一个:签订合同是双方事实关系的基础,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我们知道为什么要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签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指订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合同本身就是法律,而是因为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约束力,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商标注册代理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合同具有约束力、强制性和法律效力。

首先,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体现在权利和义务上。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些权利还包括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同时,当另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双方也有权获得补救。另一方面,商标注册代理合同产生的义务在法律上是强制性的,必须由当事人履行。当事人擅自拒绝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变更、终止合同是违法的。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商标注册代理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对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第三人也不能根据合同行事。

注册商标后,自有法律的保护。可那些还未来得及注册的商标,应该如何保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你支支招,告诉你如何保护那些未注册的商标。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国外的产品也渐渐走入国门,成为大众所熟悉的。然而,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面临着各式各样的侵权困扰,尽管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已经渐趋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也可以对知名品牌提供多角度的法律保护。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难题之一是当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进行丽水商标注册时能否得到保护以及能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局限性国外知名品牌如已在国内办理了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注册登记,则其在中国境内诉求行政或司法保护时就会有合法的权利依据。然而,如果国外知名品牌在中国未实施任何申请、使用和注册行为,则其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就会面临尴尬,难以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这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未注册且有知名度;二、未注册且无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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