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个人商标变更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http://www.lssbzc.cn 时间:2022-09-27 08:13:33
商标对企业而言是开拓市场的有力武器,在使用武器之前得先拥有武器,其次再磨砺武器,毕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古训能流传那么多年,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提醒您,要想拥有武器必须先进行丽水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成功后要注重商标的经营,而商标的经营使用过程就是磨砺武器的过程。商标的好坏取决于商标的经营情况,
一般来说,经营年限越久的商标其价值就越高。但是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商标被侵权的事件,小编下面就为您详细报道关于“真太太”侵犯“好太太”商标专用权被判赔80万的案件。
据网了解,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开庭近日审理了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好太太公司)诉东莞真想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真想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好太太公司诉称,真想家公司仿冒“好太太”晾衣架的商品包装、装潢,并在全国各地开设多家仿冒“好太太”自营专卖店装潢的店铺,大量销售仿冒“好太太”的“真太太”晾衣架。好太太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真想家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专业代办商标注册多年,建议各企业一定要注重商标注册,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商标专用权。
据悉,好太太公司系晾衣架的生产销售商,其于2016年发现真想家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了同类的晾衣架产品,有关产品在包装和装潢的颜色、字体等方面与“好太太”晾衣架近似,且产品的宣传册、型号等也与“好太太”的产品类似,此外,真想家公司授权开设的厦门某建材店的门头装饰、店内装修、店内陈列等与“好太太”晾衣架自营专卖店非常相似,
上述行为均涉嫌仿冒。据此,好太太公司认为真想家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好太太公司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并给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真想家公司不能证明“真太太”晾衣机的包装、装潢及其店铺系自己独立设计或者使用在先,而真想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多数股东、建材店都曾是好太太公司的经销商,说明“好太太”晾衣架的知名度以及其包装、装潢等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真太太”存在故意搭乘“好太太”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令真想家公司赔偿好太太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80万元。此外,由于好太太公司未能证明真想家公司的侵权行为致使其人格利益受损,故对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商标转让要多久时间,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索取。那么商标转让要多久时间?
1、自确立申请日起六到八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证明需跟原《丽水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2、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出《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
1、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2、《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3、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丽水商标注册如何选择靠谱的代理机构。
第一、需要到国家商标局的网站上进行查询,可检索出你所选择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是否在国家商标局有正规备案,如果查询不到,那么就不是正规的注册商标代理公司,我们只选择能在国家商标局能查询到备案的代理公司,这样的公司才是正规的公司。
第二、请参考该注册商标代理公司的年代理量的数量,数量多,说明知识产权公司的实力强。
第三、请参考注册商标代理公司每年的注册商标成功率,成功率代表着代理公司的经验是否丰富。
第四、请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在的代理公司,可以及时的领取商标局的各类文件,帮助客户解答问题。
第五、请选择有优秀的商标设计团队,商标设计团队可以根据老板们的需求来设计商标,这样就可以满足大家的需求了。
第六、请选择有着专业售前与售后客服的代理机构,这样可以及时的解决客户的各类问题,提供客户满意度。
第七、可以去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眼见为实,这样更放心。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丽水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
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无论上面写的作品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均不能证明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登记了作品归属,其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再次,一般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证书只是商标权权属的证据,不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即使把某一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不排除有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MASTERART及图”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但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商标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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