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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个人商标续展形式包含什么?

作者:http://www.lssbzc.cn 时间:2022-07-25 08:11:04

其实对商标来说作为一个企业的品牌,是企业的文化象征,是企业今后做大做强的一项重要举措。在企业强盛时期,商标可以增加企业产品附加值,在企业经营困难时期,还能用作抵押,帮助融资贷款。以下是小编总结的关于注册商标品牌的流程步骤及针对企业情况的一些建议。

第一,宜早不宜迟。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丽水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即我国商标注册申请以先申请为主,先使用为附,所以注册商标必须及时,否则晚一天就多了一天风险。可能有人会认为这个晚一两天没关系,但是考虑到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商标申请国这个情况,晚一天,你的失败率都会高一点。如果早晚都要注册,为什么不趁早?至少这样可以少掉很多风险。

第二,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同步。否则一个商标申请上去后,公司又进行了变更,这就会导致拿到商标局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书与公司执照上信息不一致,这对于其后期的使用必须是不方便的。如果进行变更,则必须全部变更,不仅费时,而且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由此,企业应当先将名称变更事宜确定再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综合上述两点,给出建议是:商标如果有图形,可以先趁着公司名称更名期间先设计图形,并确定下来具体的图形方案。然后也可以有时间完成所有商标的查询工作,待公司名称变更完成后马上就可以提交上去。企业品牌对于一家企业是重要的,任何一个人也好,一家公司也好,在创立该品牌都是想做大做强,因此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的4月26日,我们将迎来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方网站公布了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天才创新家”。近来世界知识产权舞台上可谓精彩纷呈,大牌手机生产商之间的专利讼诉大战,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并购风云,闹得沸沸扬扬,至今仍不绝于耳的苹果“IPAD”商标权属争议案。所有问题无不聚焦在一个点上----知识产权。

如今,知识产权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一个时髦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与那些国际产业巨头的知识产权纷争中,中国的民营企业也迅速成长起来,开始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构建,有的已经学会用知识产权的武器来挑战行业霸主,争取获得行业优势地位。

诚然,创新是知识产权的灵魂。个人要创新,企业要创新,国家也要创新,没有创新,一味因循守旧,必然会被社会潮流所淘汰。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作用,全面提高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今年2月20日,科技部印发《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工作“十二五”专项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建设创新性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

发挥科技创新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迫切要求在科技工作中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在若干关键技术领域获得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扩散和运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权利保障。

企业在海外注册商标四大保护因素,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下!众所周知,品牌是企业竞争力和国际地位的核心体现。据统计,世界知名品牌占全球商标总量的比重仅为3%,但却占据了全球将近半数的市场份额及销售额,且作为一种高度稀缺资源,正被少数发达国家的企业所垄断。借鉴这些企业的发展策略,我们中国的企业也应当以前瞻性的眼光来进行自身品牌的全球战略布局,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助力。

以下四要素的分析将为您展示海外商标保护的基本策略。巧设品牌,入乡随俗作为传诵呼叫的品牌名称,怎样的商标定位可以在设定之初就能考虑周全而为之后企业发展壮大提供助力呢?商标能在全球范围内获准注册,需要考虑的因素都有哪些呢?一般商标可分为三类,即文字、图形、文字及图组合商标。

这三类商标在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能获准保护。海外注册时,商标的独创性很重要,作为意图进军国际市场的品牌,英文(或中文拼音)商标则是首先,原因是英文在大多数国家识别性和传诵性都较强,既易于获得注册,也易于使用。

从多年代理经验来看,6-9个字母组成的英文臆造词为佳。换句话说,就是无中生有创设出来的词,目前最易获取注册且便于推广。例如:企业可取企业字号的拼音谐音加以适当的改造和设计提起注册,这样商标和商号既能呼应,也能更好地打响企业品牌。当然,商标组成要素与商标显著性息息相关,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时应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并做好防控和应对准备。大多数国家在商标禁注条款的规定上与中国差别不大,因此在选定商标时可基本参考中国商标法的规定,规避缺乏显著性和不良影响等问题。

然而由于当地特殊风俗习惯和审查员主观判定等不可控因素,如泰国认为由四个以下纯英文字母组成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这些也需要企业纳入考虑范围。为尽可能降低风险,需要国外律师根据当地商标审查标准和从业经验对于商标显著性和可注册性进行初步审核,以供企业进一步参考决策。市场未入,商标先行国际商标注册都是采用“市场未入,商标先行”之策略,以确保企业在目标市场“有标可用”,安全稳妥地推广企业品牌。

对于已有出口计划的海外市场应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对于已有商品或服务出口的海外市场,更应尽快申请商标注册以使商标的使用享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商品或服务的出口国、主要竞争对手所在国、投资地或潜在的投资地、贸易中心所在地等都是企业考虑布局的首选地。在以上地区启动商标注册,既可确保享有当地商标权,防止商标被抢注,也可防止品牌“裸奔”在当地及其他地区带来不可估量的法律风险。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企业实力不断增强,逐渐融入全球经济,抢注中国商标在境内外都已进入高峰期,恶意侵权现象也层出不穷。很多外国大公司和海外代理商在多个国家大肆抢注中国知名商标,恶意打压中国企业,通过商标抢注制造新形式的知识产权壁垒;或将其作为商业手段,延缓中国品牌抢占其市场份额的步伐;更有甚者,借机索取高额商标转让费。从商业成本因素考虑,一旦企业后期出现商标侵权,花费要远高于前期商标注册申请成本,轻则翻倍,重则“未完待续”。因而,企业可以依据发展计划,从注册商标(主品牌和子品牌)、注册类别(主营类别和关联类别)、注册区域(重点市场和未来市场)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设计出或请华进的牛人们为您量身定做具有前瞻性的商标注册方案并加以实施,不仅可为企业树立和提升品牌形象奠定基础,还能够有效地减少品牌成熟期的维权成本。商标监控,眼耳并用“身未动,心已远”,这应该是每个重视品牌企业应有的态度。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丽水商标注册后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显然必须是包含了取得显著性在内的。因此,这里介绍一下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几个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比如眼力健公司“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案中,眼力健公司在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及部件等医用商品上注册了“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该商标的中文含义是“先进的医疗用光学器械”。对于具有一定英文水平的人来说,很容易就可以其属于通用名称,显然不具有显著性。

而如果对于英文不太熟悉的来说,则很可能认为这一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在判断某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主体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商标法上的相关公众。“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来说,其直接消费者是医院的大夫以及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人员,其英文水平一般较高,比较容易确认该商标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相关公众”是商标法里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2)整体认定原则。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因为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比如“三一重工”、“大众汽车”,虽然含有不显著的“重工”、“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因为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因为商标是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整体认定原则。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我们知道,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比如“小肥羊”商标,虽然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比如我们单纯地讨论“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一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一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此外,在商标法理论中还有考虑公共因素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与公共政策联系紧密,运用这一原则判定为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大都是可以被归类为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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