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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商标代理注册组织能够提哪些服务

作者:http://www.lssbzc.cn 时间:2020-08-31 08:47:23

丽水商标代理注册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商标注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就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既省时又省力。

国内商标注册的缺点较多,除企业商标意识不强、出口商标管理体制存在一定弊病外,主要是对国际商标实务的现状缺乏全面了解。当今,世界商场如战场,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大小公司、企业间的商标战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要想进入国际市场并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商品销售取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地防止别人抢先注册我国商品商标,并为商品宣传、销售等后序工作提供必要的保证。

办理商标注册手续繁杂,各国情况各异,又由于语言、通讯手段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企业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会遇到很多困难,而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许可等事宜则方便、保险,有益。

随着国内商标意识的增强,许多企业都非常重视商标注册申请。但是,很多企业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并不熟悉,因此更多的企业更愿意选择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随着人们商标意识的增强,南阳市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选择商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商标注册专家对此进行了总结,希望能对将要进行商标注册的企业有所帮助。选择商标代理机构实际上是购买专业服务。大多数企业自然会考虑经济成本和服务水平的问题。然而,这两个因素并不是影响我们选择商标代理的关键因素。具体而言,企业还应注意选择商标代理机构。

一、首先是经济成本问题。我们这里提到的经济成本实际上是商标注册的成本。目前,由于南阳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不断增多,不少商标代理费逐渐透明。一般来说,注册商标的费用大约是1500-2000英镑。当然,如果有波动,也可能与区域经济水平和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成本有关,成本不会相差太大;

二、这取决于商标代理机构的资格。选择商标代理机构,首先要确定代理机构是否已在国家商标局备案,并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声誉进行调查。当然,一个可靠的商标代理机构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为客户提供合理的商标保护建议,而不是他们能得到多少代理费;

三、选择合适的商标代理人也很重要。合格的商标代理人应当具备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熟悉商标法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当然,一个合格的商标代理人不仅要了解商标注册的相关事宜,而且要能够熟练地处理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和各种商标纠纷;

四、考虑区域因素。许多企业在选择商标代理时,通常选择同一城市的代理。有这种心态是正常的。毕竟,在同一地区的商标代理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就更容易解决。但是,如果我们选择在不同城市的商标代理机构,只要选择信誉好、资历深的正规代理机构,就不必担心代理机构只收费不工作。

目前注册流行语跟风,有的由于种种原因最后注册不了,有的则注册了也没什么实质用处。比如有人想把“非典”直接商标注册为食品的商标。非典是一种疾病,在特定时期里引起了社会的恐慌,如果注册在食品类别上,谁敢去吃。一些诸如非典这样的词语比较敏感,国家商标局可能因其“有不良影响”不予注册。

此外,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为了分辨产品,那么公众是否接受这样的商标呢?此外,盲目注册商标还会造成资源浪费。盲目跟风很难打造成功的品牌,在这方面还是理性为好。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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